卖淫女最后什么结局?

2023-01-28 16:42:39 632 0
奇闻观察室

卖淫女最后什么结局?网友:活该!这个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如果一个人做了违法的事情,肯定会有人知道的,所以在这个社会上,我们要洁身自好,不要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否则的话,最后受伤害的只有自己。但是有一些人就是不知道收敛,总是想着法子去偷东西,这样的人是非常可恨的,他们的的心里只有自己,根本不会顾及别人的感受。而且这样的人还特别喜欢占小便宜,所以大家一定要远离这样的人。

一、女人被海盗抓了什么后果?

女人被海盗掳走是很悲惨的,应该也好几种下场和结局。

卖淫女最后什么结局?

第一种被海盗当作性奴隶繁衍后代的工具,还算好的,第二种被贩卖给人口贩子转卖他地,被追从一事性交易,第三种被迫洗脑,加入海盗团伙,从事非法营生,无论那种,都无法脱身,只有等待机会脱身。

二、网络上盛传的陆金凤案是真实的吗?

优质答案1: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萨沙第9425条回答。

算你问对人了,陆金凤案件的网上传闻不能说完全是假的,但大部分是假的。

网上描述的女死刑犯陆金凤,是一个非常凄美悲惨的故事。

陆金凤出生于1975年,被枪决于1995年,当时刚刚20岁,地点是陕西咸阳。

陆金凤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土怀乡陆各庄,出生后不久父亲和爷爷就去世。

在迷信的乡村,陆金凤被认为是扫把星,克死了家里的男人,受到家族的仇恨。

据说家族长辈要求,将还是婴儿的陆金凤活埋或者溺死,被她的母亲拼死救下。

即便如此,陆金凤在村里地位很低,经常被村民虐待、歧视。

1988年,陆金凤唯一可以依靠的母亲去世,当时陆只有13岁。

继父不愿意继续养她,就将她赶到舅舅家。舅舅和舅妈也是无情之人,又将陆金凤赶出去。

陆金凤在外流浪了1年,多次被人殴打和放狗撕咬,苦不堪言。

期间她被一个饭店经理马某强奸,又暴力强迫她卖淫。

陆金凤被强迫卖淫2年,直到1991年全市扫黄打非,她和马经理才双双被捕。

虽陆金凤自称是被强奸逼迫后才卖淫,但2年时间没有逃跑,可见并非完全强迫。最终马经理被判重刑,陆金凤也被送妇教所(当年专门收容卖淫妇女的机构,类似于戒毒所)教育半年后释放。

返回原籍以后,继父和舅舅怕陆金凤的事情传播开,丢了自己的面子,就将其以1000元彩礼价格嫁(卖)到大山里。

因为陆金凤有过卖淫经历,普通人家肯定不会出钱来娶,最终强行嫁给一个大山中患有残疾的老光棍李某。

两人婚后才半年,李某得知陆金凤曾经是卖淫女,恼怒之下将其一顿毒打,随后以2000元嫁给卖给本村村霸胡某做性奴。

胡某是深山里面的性变态者,经常买来一些被拐妇女进行折磨蹂躏,发泄变态性欲。

陆金凤被转卖以后,被胡某用铁链所在家中,在长达2年多内遭受胡某各种变态的折磨。

网文说:陆金凤经常在晚上惨叫,声音震动全村,但村民都已经见怪不怪了。

由于胡某的变态折磨,陆金凤曾下体甚至肛门撕裂、全身伤痕累累。

期间,陆金凤多次试图逃走,由于这里是大山深处,没有一二天时间是跑不出去的,每次都被胡某抓回来毒打一顿。

1994年,胡某要去外地做非法的生意,怕陆金凤趁机逃走,就让表弟唐某、关某看管性奴陆金凤。

期间,唐某和关某有多次将陆金凤强奸。其中,唐某的奸污导致陆金凤怀孕,后来生下一个早产儿。

1995年春节,胡某回来以后发现陆金凤怀孕生子,操刀去找唐某、关某算账。

但唐某、关某都表示愿意支付赔偿,胡某也没有把陆金凤这个性奴当回事,收钱就没有再追究。

但是,胡某又觉得陆金凤怀孕让她在村里丢了面子,将陆金凤脱光衣服,绑在树上毒打一天一夜,将其打成昏迷也不松绑。

第二天清早,急于给孩子喂奶的陆金凤,设法争夺绳索。她发现胡某已经喝醉了正在酣睡,却听不到孩子的动静。

找到屋后,陆金凤发现孩子已经被胡某摔死。

万分悲痛下,陆金凤失去理智,拿起家里的斧头,对准睡熟的胡某猛击。

胡某头部被砍成重伤,醒来后踉跄逃到屋内又被砍倒。

由于多年仇恨,陆金凤连砍二三十斧头,将胡某人头砍下。

随后,陆金凤又拿着斧头去杀唐某和关某,但毕竟是一个弱女子。陆金凤冲入唐某家,刚砍了他一斧头,就被唐某家十几人制服后,扭送到派出所。唐某受轻伤,并没有致命。

网上说:1995年3月,陆金凤被批准逮捕。审讯后,陆金凤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庆阳县法院认为陆金凤虽然遭遇悲惨,但杀人事实清楚,不但杀死一人,另外还试图杀一人未遂。法律无情,特殊时期,罪行加重,应当判处死刑。陆金凤提出上诉被驳回。

1995年12月24日,陆金凤被押往咸阳,公判大会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年仅二十岁的陆金凤,被执行枪决,结束了年轻又悲惨的一生。

实际上,陆金凤的遭遇可能是存在的,是某个女死刑犯的遭遇。

但是,陆金凤这个死刑犯,根本没有这种凄凉的遭遇,反而应该杀。

首先,山西省运城市土怀乡陆各庄这个地方是不存在的,运城没有叫做土怀的乡。

其次,陆金凤此时存在,但被判死刑的地点不是咸阳,也不是庆阳,而是河南的巩义市。

再次,陆金凤不是因为被常年虐待强奸,儿子又被杀死后才一时冲动报复杀人,而是预谋杀人报复,手段还极为凶残。

陆金凤自己是河南驻马店乡下的村民,16岁去新郑市打工,后觉得工作太累、钱太少,自己又有几分姿色,就下海做了卖淫女。

据说她接的第一个客人,就是郑州巩县(今郑州巩义市)煤炭公司小干部郭某。

随后2年,到陆金凤18岁时,她都同郭某保持半个情人的关系,后者来嫖妓一律免费。

郭某老婆是个丑陋平庸肥胖的女人,不如陆金凤漂亮和性感。

郭某因为色欲迷心,决定让陆金凤成为长期情人。

于是,他利用关系将陆金凤安排到巩义毛纺厂做一些轻松的工作,不让她继续卖淫,成为自己专职情人。

但是,郭某低估了陆金凤的贪念,后者想方设法要求转正,成为郭某正式妻子。

郭某只是玩女人,绝对不可能找一个卖淫女做妻子,双方就这么拉锯战2年之久。

眼见转正无望,陆金凤开始威胁郭某,说不让同她结婚,就弄死郭某最喜欢的女儿郭燕燕(小学生)。

郭某虽知道陆金凤性格刚硬,但认为两人多少有些感情,自己也算是救她出了火坑,没有大的冤仇。陆金凤似乎怎么也不可能杀死自己女儿,没有这种道理。

但郭某不理解一些女人的极端心态,最终搞出了人命。

陆金凤长期不能如愿以后,心态失衡,1992年竟然真的将小女孩郭燕燕诱骗到家里,活活掐死还碎尸。

郭某发现女儿失踪,也没想到是陆金凤作案,急忙就报了警。

几天后,警方发现了一具没有四肢和头颅的女童尸体,通过辨认就是郭燕燕。

由此,此案件被定为绑架杀人大案,成立专案组进行侦破。

案发几个月后,逃到西安的陆金凤被捕归案。

根据她的交代,警方在巩义市文化街厕所化粪池内,找到郭燕燕的头和四肢。

在当年,杀人本身就是死罪,更别说还碎尸,最终陆金凤在21岁年龄被枪决。

可见,陆金凤本来就是冷血无情,残忍狠毒的女人,被枪毙是罪有应得。

说起来,冤有头债有主,你就算仇恨郭某,去将他弄死就是了,何必对小女孩下毒手?可见陆金凤心肠狠毒至极,这种人早就应该杀掉,也算净化社会。

期间还有个让人震惊的情节,郭某发现女儿失踪就报警了,但并没有想到是陆金凤所害。

陆金凤逃走前,告诉郭某自己杀了郭燕燕。郭某如五雷轰顶,但竟然还借了一笔钱给陆金凤,让其逃走。警方盘问郭某的时候,他竟然还为陆金凤打掩护,不说出事情。

这导致警方花费好几个月时间,才锁定了陆金凤是真凶。

事后陆金凤被捕说出这件事,办案刑警们都感到不可思议。自己的女儿都被这个女魔头杀死碎尸了,郭某竟然还为她打掩护。

民警们认为就是有这样的父亲,小女孩才会莫名其妙送了命。

当然,陆金凤也没什么好下场。

行刑时,一发子弹直接将天灵盖掀掉,最终陆金凤尸体只剩下半个脑袋,死无全尸。

优质答案2:

可怜之人有可恨之处,可恨之处就有愚昧地方,愚昧的人基本不是善良的人!事实结局应该说明了一切的!我们国家公检法最后处理才是最公正的。不会冤枉好人,绝对不会放过一个坏人的!所以事情已经就一目了然了,没有什么可以说的了。

三、女子被强奸后,体力不支滑入水中溺亡,男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优质答案1:

女子被男子强奸后,起身时由于体力不支,滑入水中溺亡,男子看到女子落水,由于不会游泳,慌忙逃走,男子构成强奸罪无疑,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个问题貌似简单,但实际上暗藏陷阱。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单独构成强奸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数罪并罚。因为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不过其实无论怎么认定,其实对男子的处罚不会有太大差别。

下面我展开讲讲:

一、为什么可能被认定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这个认定,可能很多人会提出疑问:人都死了,还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事实上,很多犯罪行为都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法律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不再将导致被害人死亡另行评价,而是将被害人死亡作为犯罪本身的加重情节进行处罚。不过,这些加重情节的处罚往往比数罪并罚更重。

比如说,绑架罪一般情况下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如果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一般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来看,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虽然不会按照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但处理结果更重。

而强奸罪是同样的,如果以强奸为目的故意杀害被被害人,或者强奸这一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仍然构成强奸罪一个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这一规定,强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的导致被害人死亡,是指强奸造成了这一后果,包括为强奸故意杀害被害人、强奸这一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因强奸自杀等各种情况。

所以,如果题主问的这个案子,最终被认定为是因强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话,就会被认定为强奸罪一个犯罪,但加重处罚,而不是构成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两个犯罪。

二、还可能被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两个犯罪

从前面的规定来看,故意杀人行为是否被强奸罪吸收,主要看行为人有几个目的。

如果单纯以强奸为目的,杀人只是手段,或者被害人死亡是强奸造成的,那么行为人就只构成强奸罪一个犯罪。

如果行为人杀人后,再奸尸,那么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不构成强奸罪。如果行为人强奸以后,另起犯意,故意杀人,由于故意杀人与强奸无关,所以行为人会构成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两个犯罪。

去年3月12日,广西柳州,男子覃某在小区地下车库,抢劫女子吴某未果,用胶带捆绑吴某,给吴某喂食了具有镇定、催眠作用的药物,带到郊外再次索要钱财,仍然未果,就强奸了吴某。之后,覃某为防止吴某报警,用刀割破了她的喉咙和手腕,吴某因失血过多昏迷。覃某将她扔到废弃水塘内,导致吴某溺水死亡。

最终,覃某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对作案工具越野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里覃某的故意杀人动机产生于强奸完成之后,所以被认为构成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题主这个问题里,如果没有“男子看到女子落水,由于不会游泳,慌忙逃走”这个情节,是肯定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只会构成强奸罪一个犯罪。

但是题主讲男子看到女子落水了,那么由于女子落水是男子之前的强奸行为所导致,男子对女子就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男子虽然不会游泳,但可以拨打报警电话,寻求他人帮助,或者使用工具等方式进行救助。但男子却没有实施,直接逃走。如果之后通过鉴定等方式,可以确认当时通过及时救助,女子不会死亡。那么男子将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这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动机产生于强奸完成后,不能被强奸罪吸收,应当数罪并罚。

当然,实践中,由于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需要看细节,是否能够认定还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持才可以认定。


我是法律人家子,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优质答案2: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强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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