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王某某外出喂猪之机,他将王某某智力发育不全的妻子,也就是本案的被害人胡某某带至卧室,在胡某某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脱下胡某某裤子,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当时,胡某某进行了强烈的反抗,张某某未能得逞。后张某某用生殖器在外阴处摩擦并体外射精,这一幕正好被外出喂猪回来的王某某看到。随后张某某被王某某当场抓获。

(来源:中国检察网)
1,张某某在和王某某认识的情况下,光天化日之下,在王某某的家里,居然对王某某的老婆起了歹心。在别人的家里,觊觎别人的老婆,还付诸了行动,可以说是相当的荒唐。
2,张某某现年53岁,但是没有前科,说明平时生活中,还是一个比较自制的人。在这起案件之中,张某某之所以胆大包天对胡某某强奸,很大原因是因为对方智力低下,张某某单纯地认为,胡某某智力低下,就算强奸了对方,胡某某也不会告诉别人。
3,张某某因为个人原因,强奸未遂,在外阴摩擦,然后射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张某某的情况,应该属于强奸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强奸未遂犯,可以比照强奸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为张某某属于初犯,加上强奸未遂,在受害人反抗之后,没有继续使用暴力等手段胁迫被害人,所以大概率会被轻判,如果认罪态度良好,又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胡某某,量刑很大可能在1年到3年不等。
当然了,即便是1到3年的牢狱生活,对张某某来说,也绝对是会铭记一生的。一个50多岁的人,除了要面对牢狱之灾,还要面对的将会是村里人道德上的谴责,甚至子女脸上无光。
而犯罪者张某某,而政审三代方面,因为强奸未遂也属于刑事案件,所以张某某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到孙子以后考公的政审。
在本案之中,张某某强奸胡某某,原因在于胡某某智力低下,不会向别人陈述自己强奸。假设,胡某某没有反抗,让张某某得逞,王某某没有现场抓住张某某,又没有胡某某的证词,难道张某某就真的逍遥法外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和智力低下,无性防卫能力者发生关系,也属于强奸。
即便没有胡某某的证词和指证,丈夫王某某只要收集证据,然后报警,再找一家正规的医院做出精神发育的鉴定,证明胡某某无性防卫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表明胡某某对性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无认识能力,对妇女特有的人身权利即性的不可侵犯性不能认识,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是否同意,均应理解为违背其真实意愿,构成强奸罪。
关于张某某是否明知被害人精神有问题,从张某某与被害人系同村组邻居的客观事实及证人证言来看,能够证实张某某对被害人的精神状况是明知的。因此,冯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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