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罗马时代,婚姻的作用是传宗接代,延续男人的血脉。
妻子产下的最好是男孩,这样他们就可以继续在军队或海外领土的管理部门中服役。
同许多其他社会一样,对罗马社会中的显赫家庭来说,他们的子嗣也是政治游戏中的棋子。
对男人而言,与配偶行房是一项应尽的义务,而对他们的妻子来说生育子嗣也是一样。
夫妻双方的生殖能力确保了世袭制度的传承,整个帝国的延续都依赖于生育。
哲学家穆索尼乌斯·鲁弗斯在被尼禄放逐之前,一直在讲授斯多葛派哲学。
他也认为,人类之所以有生殖器,要结婚,唯一目的就是传宗接代,确保人类的繁衍生存。
三种婚姻
在古罗马,有三种婚姻:第一,通过面饼婚式,即宗教仪式;第二,通过独买,即由丈夫购买妻子;第三,通过惯例——如果他和她同居已满一年,那么根据时效,她就属于他所有,而且他也可从退婚。
妻子是在女子继承发生以后才享有离婚权的。
一个拥有大财产、在婚前过着幸福生活、而且要怎样做就能怎样做的女子,当然不愿意把她所有财产都给予丈夫。
法学家们因此想出一种对女继承人有利的婚姻办法。
这种婚姻叫做契约婚姻。
在结婚以前,双方议定一些条款,然后丈夫把她带回家来。
为使丈夫不能由于时效而得到权利,她每年离开丈夫三、四天。
按照契约规定,这能使她保有财产。
这样,妻子变得和丈夫同样独立,而且同样享有离婚权。
因为婚姻是基于双方的同意,所以一方如有异议就可解除婚约,这是合理的。
这种婚姻形式和现今的婚姻形式很相似,但有下列本质上的不同,即这种婚姻既不能使子女成为合法的子女,也不能保全妇女的荣誉。
古罗马的婚姻形式引起很大的混乱。
当双方分离(这是常常发生的)的时候,他们就跟别人结婚,而女人往往连续嫁了五、六个丈夫。
这是那样败坏他们的道德,以致在罗马帝国快崩溃时,几乎没有一个伟人不戴绿巾。
混乱达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所以在基督教被定为国教以后,只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行使离婚权。
居住在欧洲西部的西徐亚民族完全禁止离婚。
但在勃艮第,丈夫的权力还是很大的。
按照勃艮第法律,男人虐待妻子,只处以罚金,而妻子如有不规矩行为却处以极刑。
通奸
民事法庭一般只审理大罪,所以小罪都归牧师审理,这就使牧师享有很大的权力。
当民事法庭对于违反契约不加制裁时,牧师却按伪誓罪来处罚犯者;当夫妇不和睦时,牧师往往要他们忏悔赎罪。
后来,除非犯有通奸或一方担心另一方要加以身体上的伤害,否则不得行使离婚权。
就是这种离婚也不是完全的离婚,而只是脱离夫妇关系,因为双方都不得再与他人结婚。
完全离婚(即离婚以后可再结婚)的理由有以下三个:第一,如果他们是在同血统等亲之内,他们的婚姻无效,除非他们得到教皇的特许;第二,早先与其他女人订有婚约;第三,男人患阳痿或女人系石女。
关于婚姻,除这些外,牧师又做了其他修改。
应该指出,男人所制定的法律对于女人并非完全有利的。
他们认为,丈夫和妻子的不贞应同样处罚;他没有权力离婚,正如她没有权力离婚一样。
通奸、残暴和恐吓被认为是分居的理由,而不是离婚的理由。
教会法是按牧师的意思制定的。
由于在罗马法后期,面饼仪式和独买形式已经废除,所需要的手续只是订定契约,所以在长时期内,按照教会法,结婚只需要订立一个契约,不论是现在的契约或将来的契约。
现在的契约有如我说,我娶你为妻或我接受你为夫;将来的契约有如我说,我将来要跟你结婚。
一男一女供奉神事与人事
我们上面所说的婚姻形式,只发生在古罗马、基督教国家和少数其他国家,因为在很多国家,他们能够供养多少妻子就娶多少妻子。
古罗马的婚姻也是注重家族利益的,但后来在罗马共和国时代,逐步把男女婚姻从两个家族里剥离出来,单纯为一男一女供奉神事与人事的结合。
再进一步,到了帝国时代,就单纯化到一男一女永久共同生活。
总论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较早出现于西方社会,在古罗马时期,已经出现了“一夫一妻”的法律条文。
然而,这所谓的“一夫一妻”制,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对彼此的忠贞,尤其是对男子而言,也并不意味着只能讨一个老婆。
在古罗马,男人尤其是有权势的男人们“三妻四妾”大抵是常态。
虽然号称“一夫一妻”制,但古罗马男子的婚外性行为非常普遍,“一夫一妻”有其形而无其实。
进而言之,在所谓的“一夫一妻”制下,男人们还是可以和其他不同的女人发生性关系,这和“一夫多妻”制下的性行为并无差别。
参考资料:
婚姻与性;被劫持的私生活:性、婚姻与爱情的历史;2008.10;北京汉唐之道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一、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怎样惩罚她们的?
优质答案1:
在古代,通奸不叫通奸,叫和奸。用最早记载通奸这一罪名的《尚书》中所说,通奸就是指“男女不以义交者”。
古人对于犯通奸罪的男人和女人都有惩罚,分为公刑和私刑,公刑是指写进国家法典条例中惩罚方法,是一种公开的、张扬的解决方式。而私刑更像一种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民间社会百姓约定俗成的一种对于失德之人的处置手段,相对于公开行刑而言,私刑更私密,更被广大百姓所使用。
从先秦时期通奸罪有记载开始,一直到民国时期,国家法律对于通奸罪的处罚都是十分严厉的。
据最早记载通奸罪的《尚书》所述“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也就是说对于通奸的男女是要处以宫刑的,什么是宫刑?就是男子割势,女子幽闭,破坏人体的生殖机能,这是一种非常残忍的刑罚,仅次于死刑。
到了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了争夺更多的人口土地都纷纷进行变法,当时的强国魏国就是由李悝主持变法,李悝是一位优秀的法家代表人物。重典治乱世,李悝的主张是通过刑罚来惩戒,对于通奸罪的规定是“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曰淫禁。”这一刑罚是非常重的,男人娶两个妻子就要被诛杀,女人有两个丈夫就要被执行宫刑。
秦朝时,依旧是以法治国,另一位优秀的法家代表人物李斯深受秦始皇的重用,秦始皇也非常推崇利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但是秦朝的法律同样十分严苛,对于犯通奸罪的人是处以极刑的,而且丈夫抓到通奸的妻子是可以不告而杀的,也就是说私刑也是合法的。
汉唐时期,对于通奸罪的刑罚相对而言要轻许多,据汉《杂律》记载,汉朝时的人们如果与别人的妻子通奸,那么男人就会发配去修长城,女人就要去舂米。而唐朝时,通奸的男女则是判处有期徒刑,一般是一年,如果通奸的女人有丈夫的话再加半年。
唐朝关于通奸罪徒刑的刑罚到了宋朝又变了,宋朝时推行“折杖法”,也就是把“苔、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换成臀杖或者脊杖。例如唐朝对于有丈夫的通奸女子罚徒刑一年半,在宋朝就可以折换成十五杖脊杖,也就是打脊背十五大板,而且宋朝对于通奸的女人,由该女人的丈夫决定告不告官,如果这名丈夫不愿意告官的话,其他人也不能勉强。
元明清时,朝廷的刑罚又开始加重,对于通奸罪的刑罚通通都是重罚。元朝时,犯通奸罪的女人受刑时是要“去衣受刑”的,这对于那时候的女人来说是一件非常屈辱的事情。而明朝时对于通奸的男女的杖刑从宋朝的十多杖上升到了八十杖到九十杖,这一顿板子打下去,非死即伤,清朝也是袭用元明的刑罚,允许捉奸,允许私刑,甚至当场杀死通奸的男女也无罪。
对于通奸罪的处理,每个朝代的刑罚都各不相同,总的来说,汉唐盛世时,民风相对开放,对于通奸罪的刑罚也相对而言较轻,秦朝包括先秦时期,通奸罪的还是较重的。而随着宋朝时,程朱理学思想的逐渐建立,女性的地位一再贬低,关于通奸罪这种大不耻的行为的刑罚又开始慢慢加重起来。
虽然古代对于通奸罪的刑罚有着由重到轻,从轻到重的历程,但古人一直都认为通奸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嫖娼只是道德问题。而现代社会嫖娼是属于违法的,出轨通奸这种伤风败俗的事情人们更多的只是在道德层面唾弃一番。
对于这种现象,你们有什么看法,欢迎下方留言讨论吧。
优质答案2:
不论古今,通奸都是一种见不得人的行为。
相对于古代,如今的法律对通奸并不严苛;而古代社会,由于法律不健全,古人往往会将各种情绪倾泻在通奸者身上,更有甚者,使出很多私刑来惩罚他们。
比如游街示众、骑木驴、浸猪笼、鞭笞等等。
这些私刑都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受刑者必须公开受辱。
就拿浸猪笼来说,受刑者在受刑之前,施刑的人会广而告之在当地宣传;行刑当日,受刑者会被剥去衣服,然后装入一个笼子里,再将其抬到一个固定的河边,待围观者聚集的差不多时,公开其罪名,最后将其扔在河里,淹死。
浸猪笼的受刑者,往往是女性。
至于为什么会是女性,而不是通奸双方都受刑?如果男方家里有权有势,则很容易就逃过此劫;如果男方家穷困潦倒,估计会被围观的人们给打死;如果男方家庭状况一般,也会想尽办法将罪名降低。
古人对女性从道德上“三从四德”约束,更有“嫁出去的姑娘如泼出去的水”这样的说法。犯了事儿之后,如果夫家不管,那就没人管了。
不过,通奸这种罪名,夫家就算心再大,也不会出面吧?
当然了,古代那么长,不同历史时期,对于通奸罪也有不同的规定。先秦时期,会将通奸双方处死;两汉,则直接没收作案工具(阉刑);隋唐以后,统治者对于通奸者虽不会处以极刑,也是难逃活罪。
比如说,宋朝法律这样规定: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
翻译过来就是:通奸的双方要被关押一年半;如果女方是有夫之妇,则要关押两年。
古代通奸者,最有名的当属《水浒传》中的西门庆和潘金莲二人,以至于这两个名字现在都成了奸夫淫妇的代名词。
作为通奸者里的女方,潘金莲受到了怎样的惩罚呢?
话说,潘金莲通奸西门庆被武大郎发现后,两人串通王婆将武大郎杀死。武大郎的兄弟武松自然不会甘休,开始调查武大郎的死因。查到最后,武松发现,原来凶手是嫂嫂潘金莲。
于是,武松便将潘金莲押到武大郎的灵前,将她杀死。潘金莲的死,《水浒传》中是这样记载的:
“那妇人…被武松揪倒来,两只脚踏住他两只胳膊,扯开胸脯衣裳…把尖刀去胸前只一剜,口里衔着刀,双手去挖开胸脯,抠出心肝五脏,供养在灵前。”
根据书中的描述,潘金莲被武松活活挖出了心肝五脏死去。
相对于浸猪笼、骑木驴等私刑,潘金莲并没有被拉出去游街示众,而是被武松直接来了个“痛快”的死法。
如果武松没有杀潘金莲,她会有怎样的结局呢?
彼时,潘金莲在阳谷县,已经坐实了“淫妇”之名,整个阳谷县城,无人不知她和西门庆干的勾当。
西门庆是阳谷县有头有脸的人物,他与潘金莲、王婆三人合谋杀死武大郎,阳谷县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武松拿出证据替哥哥伸冤时,阳谷县令还是打马虎眼儿,明显就不想插手此事。
这样的潘金莲,即便武松没有对她施以私刑,若是西门庆玩腻了将她舍弃,她的人生依旧逃不过一个“生不如死”。
因为,潘金莲在遇到西门庆之前,即,她还是个良家女子时,当时的阳谷县就有这样的流言蜚语:
“这婆娘倒诸般好,为头的爱偷汉子。”
大概,恰是因为潘金莲的名声已经坏到了极点,武松才不屑于将其公开处刑吧。
图为古代惩罚通奸女性的刑具:断指夹
现如今,人们对通奸这种见不得人的行为,似乎只看作是一种饭后聊资了。比如说,前几年影视明星王某某的妻子马某,出轨了王某某的助理宋某,结果如何呢?
马某不过是背负了“马金莲”的骂名,王某某对其无可奈何。
二、男女出轨这种事情,国家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阻止?
优质答案1:
这是个好问题。曾经有代表向全国人大提议:设立出轨罪,以惩戒出轨的男女。后来,经过法学家、心理学家论证取消。不可以设立出轨罪。目前,出轨行为在法律层面是不受惩罚的,所谓的惩罚还是集中在道德这一块。
因为出轨的人往往是因为另一方有问题而出轨。我这个说法肯定会招致很多人攻击。好像出轨还有理了。我给你举个十分典型的例子。这样的例子很多,这是我心理咨询实践中真实的例子。
女来访者找到我抱怨自己丈夫多次出轨,日子没法过了。我跟她说:“出轨问题,我们心理师见得多了,你跟我说实话,我就能帮你”。然后,我就问了她一些详细的问题。她的回答我简单概括下:我不喜欢丈夫碰我,好几年了,我不让丈夫碰我;丈夫实在忍不住了,在卫生间自己解决,被我狠狠的骂了;丈夫多次跪下来求我,让我跟她那个。我不同意;后来,他出轨了,我十分生气。
毫无例外,任何一个出轨的人背后都有另一个人的责任,另一个人至少负一半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哪里会设立“出轨罪”呢?所以,对于出轨只是表明:婚姻出现了问题,需要调整。至于双方要不要找我们心理咨询师做系统心理咨询以调整,只能是看个人的缘分了。
现象和本质有时候是恰恰相反的。呈现出来的是坏的、不好的东西,而本质却是中性的东西;一些表面看似不好的东西,本质、核心却是十分正能量的东西。我们务必要了解到这种现象和本质的巨大差异性。切不可看到现象就认为本质和现象是一样的。非也!
一个十分口渴的孩子在老大娘的水井旁舀了一瓢水证要喝,老大娘迅速往瓢里扔了一把糠,看似老大娘不让孩子喝水。其实,是为了孩子着想。孩子只能把糠吹到一边,慢慢喝。
普通人看到的都是假象;我们心理师看到的才是婚姻的本质。婚姻中太多奇葩的事情,头条号上不允许写出来,如果,亲们想了解,我,可以和我网上交流。我们一起探秘婚姻的秘密,实现幸福、健康人生。
优质答案2:
人的本质是动物。是动物界中很另类的那种动物。人类作为高级动物是最聪明的,也是受制约和限制最多的。除了有道德规范,也有种类繁多的法律法规。多做有利于动物生存和发展的事情。比如:保护生态、爱护环境、回归自然等!
三、关于强奸罪从夏朝到现在,中国各朝代是如何判罚的?古代是不是很难知道是谁作案?
优质答案1: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手段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糸行为,对妇女身心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现代法律对犯有强奸罪的人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行严重的要判处死刑。古代中国司法制度是比较完备的,各个历史时期,对犯有强奸罪者施以重刑。
夏商时期,犯有强奸罪的人,一般判处宫刑,即阉割。春秋战国时期,有的国家规定,诸候犯了强奸罪一般处死,卿大夫犯了强奸罪会被流放到边远地区。至于普通百姓犯了强奸罪则直接被阉割,没有再次犯罪的机会。
唐代社会风气比较开放,有″脏唐”的说法,但唐代的法律一点不含乎,法律对犯有强奸罪的人严承不殆.唐律中首次出现“强奸"和"轮奸"罪刑法。唐代分法强奸罪分通奸(和奸)ꪦ强奸和媒奸三种。和奸(通奸)者男女各判一年半徒刑,有夫者判两年徒刑,强奸者罪加一等。
家庭内施暴的犯下十恶不赦的重罪,直接斩首。三男奸一妇者处死。一后周法律规定:夫之妁被人强奸,男犯杀,妇人不坐。北宋时基本上廷延用唐代律例,且加大打击力度,凡强奸有夫之妇者一律处死,妇女不追究责任。南宋时法律进一步完善,首次增加强奸幼女罪。
强奸十岁以下幼女者流放三千里,强奸未遂者流放五百里,造成伤害的判处绞刑。元朝法律规定,强奸有夫之妇的判处死刑,强奸没有丈夫的女子,判杖刑一百七十,强奸十岁以上女子的判杖刑一百七十。几乎很少有活命的机会。
明清时期封建礼教加深,对犯有强奸罪的人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清代,把强奸男童罪写过《大清律例》中,犯罪人员同样处死。各个时期审理案件几乎大同小余,重视受害人的囗供,现场证据和庞人指证等,现代科学技术可以进行DNA鉴定,减少冤假错案,提供科学可靠证据严承罪犯。
优质答案2:
从哲学论证来定论奸污有多种多样,有强行,有顺行,争究的是人格如权利和钱财,如果三者不具备条件强行女人做事越陷越深,反之会淡然处之,坏事成为好事,坏人成为好人就是在行事中做到了什么?答案应该就是好心对待女人奸污二字自然会淡化或消失。强奸犯永远不会留住自己!只有死路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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